yl34511线路中心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修订)
国家奖学金是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以激励其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函〔2019〕105号)《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安徽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财教〔2023〕508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皖财教〔2024〕125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国家奖学金奖励对象为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全日制在籍学生。
二、奖励标准
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0元。
三、申请条件
(一)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获得该学年学校二等及以上奖学金,创新能力、社会实践、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
(二)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1.年级要求:二年级及以上年级全日制在籍学生方可申请国家奖学金。
2.成绩要求:智育排名与综合排名均位于前10%。若智育排名与综合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含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学校审核盖章确认。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原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世界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原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四、评审程序
1.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根据省教育厅划拨给学校的国家奖学金名额,按照各院部符合奖励对象的学生数进行分配,各院部可差额推荐,学校实行等额评审。
2.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在学校学生评奖评优的基础上进行,符合评审条件的学生由班级向所在院部推荐申请国家奖学金,并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表》。
3.各院部根据学生的申请,按照同等条件下,智育成绩突出者优先的原则,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推荐名单,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处。
4.学生处对各院部推荐名单进行资格复审,上报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和评审委员会研究审定,在校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省教育厅审核、教育部审批。
五、发放及管理
1.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获奖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2.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3.资金到位后,由学生处制表、财务处审核、学校分管领导审批,通过银行卡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4.学生获国家奖学金后,如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在评审中弄虚作假,一经核实,取消国家奖学金获奖资格,收回已发奖学金。情节严重的,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原印发的《关于印发<yl34511线路中心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院办发〔2021〕3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