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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l34511线路中心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25-07-03文章来源:学生处 浏览次数:

yl34511线路中心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修订)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激励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安徽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财教〔2023〕508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皖财教〔2024〕125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对象为在籍全日制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奖励标准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三、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该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名列班级前20%,获得学校三等及以上奖学金。评审推荐按照奖学金等级、智育排序优先原则;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四、评审程序

1.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根据省教育厅划拨给学校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按照各院部符合奖励对象的学生数进行分配,实行等额评审。

2.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在学校学生评奖评优的基础上进行,符合评审条件的学生由班级向所在院部推荐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并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3.各院部根据学生的申请,按照同等条件下,智育成绩突出者优先的原则,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推荐名单,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处。

4.学生处对各院部推荐名单进行资格复审,上报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和评审委员会研究审定,在校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省教育厅审批。

五、发放及管理

1.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由省教育厅颁发荣誉证书,获奖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2.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获得国家奖学金。

3.资金到位后,由学生处制表、财务处审核、学校分管领导审批,一次性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发放至学生银行卡。

4.学生获国家励志奖学金后,如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在评审中弄虚作假,一经核实,取消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资格,收回已发奖学金。情节严重的,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原印发的《关于修订<yl34511线路中心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院学字[2017]14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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